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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加快发展游艇产业若干政策 本月试行

发布时间: 2010-2-01 21:38 |  发布作者: admin |   |  查看: 34次

     作为八大产业集群之一的游艇产业,一直是我市经济发展的特色产业。日前,《珠海市加快发展游艇产业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已出台,将于2月1日起试行3年,旨在开拓游艇消费市场,延长我市的游艇产业链条,打造游艇旅游的高端服务业品牌和城市文化品牌。

  扶持经费最高为实际贡献额的35%

  《若干政策》明确,2008年1月9日前已落户的游艇生产及配套生产性企业,从2009年1月1日起3年内,年纳税增加额在100万元以下、100万元200万元 (含100万元)之间、200万元500万元(含200万元)之间和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以2008年度纳税额和对游艇企业所在区的财政实际贡献额为基数,由区财政分别给予其对所在区财政实际贡献增加额的20%、25%、30%和35%的扶持经费。

  2008年1月9日起新设立的游艇生产及配套生产性企业,则从纳税年度起3年内获得上述扶持经费。

  《若干政策》规定,对进驻游艇交易中心的商贸、物流企业,首年和第二年的月租金由所在区财政按每平方米分别补助8元和6元;从本扶持政策实施之日起的5年内,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100万元20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200万元500万元(含200万元)和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所在区财政分别按其对平沙镇财政实际贡献额的20%、25%、30%和35%给予企业扶持发展资金。

  知识产权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达40%

  《若干政策》规定,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游艇研发设计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研发设计企业,其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40%;研发设计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由于产品更新换代快、技术进步迅速以及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等原因,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但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也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快建立珠海市游艇研发设计产业基地,对进入基地从事游艇研发、设计的企业,可参照《珠海市关于加快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暂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暂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年纳税达百万可为员工申请珠户指标

  《若干政策》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经税务部门核准,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大力引进游艇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包括设计工程师、技术工人等,对于骨干游艇企业引进紧缺人才和高新技术人才,符合《珠海市人才开发目录》的,给予相应优惠;年纳税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为员工申请入珠海户口指标;在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列出游艇培训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游艇专业人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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